南通城乡建设局组织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宣贯
发布时间:
2016-01-12
南通城乡建设局组织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宣贯
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进一步推进《条例》贯彻实施,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在南通联合举办《条例》宣贯活动。
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杨根林主任指出,该条例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,对提高我省生态文明水平、改善人民生活质量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,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。省住建厅科技处魏国军处长从“基本概念和意义”、“率先立法的背景”、“条例的主要内容”和“下一步工作的落实”等四个方面,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绿色建筑是指能够达到节能减排目的建筑物,即在全寿命期内,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(节能、节地、节水、节材)、保护环境、减少污染,为人们提供健康、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,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。
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,应当在规划、设计时秉承因地制宜、被动优先、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,推广应用自然通风、自然采光、雨水利用、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、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。在施工阶段,应当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备,如使用预拌砂浆、预拌混凝土、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;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;建筑的基础垫层、围墙、管井、管沟、挡土坡、路基垫层等,推广应用再生建筑材料;道路、地面停车场等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等。(吴东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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